锡司[2015]137号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单位。
1.3.约束对象
指导和规范各单位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管理。
1.4.管理原则
1.4.1.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
1.4.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2.2.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3.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3.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3.2.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2.3.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3.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4.要确定本公司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职责:
2.4.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4.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4.5.组织实施对本生产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4.6.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5.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管理内容
3.1.火灾预防
3.1.1.公司所属单位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3.1.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1.3.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消防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1.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用火作业管理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1.5.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1.6.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3.1.7.单位开展消防日常巡查,武装保卫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限期整改。对较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必须在武装保卫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指导下进行。
3.1.8.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审核的新建、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工作,严禁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部合格施工,严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消防审核、验收结果报武装保卫部备案。
3.1.9.产生静电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必须安装消除静电装置和采取消除静电措施。遭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或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
3.2.消防设施管理
3.2.1.各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3.2.2.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3.2.3.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教育培训
3.3.1.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3.3.2.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3.4.灭火救援
3.4.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4.2.发生火灾的生产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3.4.3.发生火灾的生产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4罚则
4.1.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每次给予1000-5000元罚款;个人违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每次给予200-10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5.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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